司法是监督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而在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实践中,法院往往限缩原告资格,采取尊重行政机关专业性判断的态度,不对环评审批案件进行有效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导致司法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法院面对环境行政权的退让态度根源于其认为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是立法授权及行政机关拥有专业知识。如今,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迁,行政权需要通过参与模式(遵循正当程序)来弥补其正当性。在环评审批司法审查案件中,法院应及时予以回应,即司法应扮演好调整环评审批决策过程中的权力互动及强化公众参与的角色,应放宽原告资格和重构以程序审查为主的审查标准,以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确保环评制度有效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司法监督-研究-中国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