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务全解与合规指引 封面

《海关行政处罚实务全解与合规指引》

吴展 |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20年05月

ISBN:978751974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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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关法-行政处罚法-法律解释-中国

页数:376

出版社地址:未知

价格:未知

学科分类: 政治、法律 法律(D9) 中国法律 财政法

更新时间:202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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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务全解与合规指引》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走私违规行政处罚1.1走私行为1.1.1一般贸易领域1.1.1.1瞒报部分货物价格走私问:我公司有一票货物申报进口。为了少缴税款,对该票货物中的几项货物低报了价格,该部分货物不涉及许可证件,只是少缴了部分税款,现在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请问海关会把我们的这票货物全部没收吗答:应该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海关没收的对象是走私货物、物品,非走私货物、物品并不属于没收的对象。因此,贵司就该票货物中的几票货物低报价格走私,海关应当只会没收走私货物,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而不是没收包括走私货物在内的全部货物。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典型案例一:2014年7月7日,H海关通关一科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进口铜制漆包线案件线索移交H海关缉私分局,经H海关缉私分局及H海关调查核实,证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申报进口的18票漆包线涉嫌低报价格。经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1.54万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当事人陈13述报告等为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67.91万元。2、科处罚款人民币11.54万元。典型案例二:经Y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向海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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