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删除本页内容

丛书:当代金融法治发展文丛

作者:屈瑶

ISBN:1978-7-5197-4685-82

关键词:商业银行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发现时间:2024年11月13日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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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中金融管制逐渐弱化,商业银行突破传统业务限制展开混业经营成为金融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具有经营储蓄业务的核心功能,并受到金融安全网的保护,这使商业银行从事混业经营业务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更为强烈。商业银行经营储蓄业务所需要的稳定性和特有保护措施与商业银行从事混业经营可能产生的高度风险性存在直接冲突。2007年次贷危机正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集团高风险混业经营业务缺乏监管导致的恶果:一方面,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集团利用金融安全网提供的保障措施采取了高风险的经营模式,发展出自营交易、基金投资等高风险混业经营业务;另一方面,一旦危机发生便依赖自身的商业银行属性和“大而不倒”的经营规模,通过存款保险、政府救助等途径将损失转移给公众。因此次贷危机之后,“商业银行究竟可以从事何种混业经营业务”、“不能从事何种高风险混业经营业务”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确定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合理限度,即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准入监管问题。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准入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经营混业经营中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不能从事哪些业务,从事业务需经过何种监管等问题进行的业务准入监督和管理。业务准入是与商业银行的机构准入并存的准入监管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准入监管制度往往只重视商业银行的机构准入制度,对业务准入关注较少。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仅依靠机构准入监管无法有效监管机构进入之后的业务风险问题。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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