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研究删除本页内容

作者:高桂林

ISBN:1978-7-5197-5207-12

关键词:空气污染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01

发现时间:2024年11月23日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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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是近些年来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京津冀三地的大气污染又是相互影响、相互混合的,于是就形成了区域性大气污染,因而治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应当由京津冀三地实施联合防治的策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联合立法在程序上有所创新:一是专家咨询程序。二是公众参与程序。三是信息公开程序。在司法上要完善以下机制:一是要在京津冀地区建立统一的司法受案、司法审判机制,包括统一的上诉管辖法院的设置,打破行政地域管辖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使跨区大气污染环境纠纷得到顺利地受理。二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不仅需要建立统一的受案系统,而且还要在实体审判方面确立一些通行的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审判标准问题。三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还需要解决跨区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四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的体系中,司法机关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方式有很多,不仅可以采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式,还可以采取检察机关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在环保督察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做法:一是要出台联合防治环保督察规范性管理文件。二是要明确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组权利程序。三是要规定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的责任承担。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环保督查长效机制评估机制。五是要做好环保督察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工作。

空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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