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构成与类型删除本页内容

作者:王洪亮著

ISBN:1978-7-5197-6898-02

关键词:合同法-过失(法律)-研究

页数:291

出版社: 中华中英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01

发现时间:2024年10月26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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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现代债法在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以外发展出来的、最为重要的第三种责任,在性质上类似于合同责任。本书系统地挖掘了缔约过失的学说起源以及在德国法上的确立与发展,解释了德国法上缔约过失制度产生与扩张的原因。在历史与比较的基础上,本书论证了中国法上具体类型加上概括规定的一般性缔约过失责任规则的合理性,既能与现有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衔接,也便于将来发展新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在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构成上,作者认为应当增加义务违反要件,并将“故意”要件扩展为“过错”要件。从目前法律现状看,《民法典》中的缔约过失制度类型主要包括恶意磋商、故意欺诈、合同无效、被撤销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特别法上规定了说明义务规则,但并没有规定过失违反说明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本书基于缔约过失一般构成,解释出违反保护义务、中断缔约、合同效力阻碍以及过失违反说明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等类型。每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在正当性基础上也有所不同,比如中断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社会系统信赖的形成,而违反说明义务缔约过失类型则是为了弥补信息落差、保护消费者。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每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则呈现多元化形态,可能是赔偿信赖利益中的费用,可能是赔偿信赖利益中的机会利益,也可能是赔偿期待利益,或者是废止合同。

合同法-过失(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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