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实务操作进阶 风控精解与案例指引删除本页内容
作者:德恒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编著
ISBN:1978-7-5216-1508-12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页数:316
出版社: 中华中英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12
发现时间:2024年8月26日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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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严重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过失性解除”“过错性解除”。关于员工的过错表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此基础上,将第二种情形中的“劳动纪律”删除,另外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过失性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之一,与非过失性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等相比,具有立即解除、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点,于用人单位而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是最低的。但是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即时且无补偿解雇员工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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