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共享航空运输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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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军著

ISBN:1978-7-5620-7022-12

关键词:航空法-研究

页数:230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2

发现时间:2024-10-31


代码共享(协议)起源于美国国内航空运输,如今广泛应用于国际航线和各国国内航线,其是指某一航空公司指定航班代码被应用于另一航空公司运营航班上的做法。代码共享的法律性质是航空承运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经济属性是航空公司之间协同营销的一种手段。航空承运人引入代码共享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双重边际化以降低票价;合作互补,维护难以经营的市场;共同开辟新航线,培育新市场;提高载运率,降低成本;增加航班频次,提高市场份额;绕过双边航权协定,进入他国空运市场;国际战略联盟等。代码共享对航空运输业的影响是其降低了票价,刺激了运量的增长,改善了代码共享伙伴承运人的经营效益。 代码共享国际航空运输中,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的原因为事故,损害类型不包括旅客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对旅客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所不同,前者采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采取双梯度归责原则。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民用航空法》均规定缔约承运人责任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因此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对旅客也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的性质为合同责任,其内容包括法定的合同责任和约定的合同责任。如果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要件,不妨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上述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和代码共享缔约承运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管辖法院,代码共享国际航空运输,旅客起诉代码共享实际承运人的,向实际承运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营业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码共享国内运输,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或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来确定。

航空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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